先进行技术分析,再多说两句。
司法解释原文:
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(一)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、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,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;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该司法解释的介绍:
记者:《解释》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哪些具体内容?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把握?
孙军工:《解释》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、入罪标准、公诉条件等问题,是《解释》的重要内容。……
第二,《解释》第二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。由于信息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以及网帖内容不易根除等特点,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。《解释》第二条从诽谤信息被点击、浏览、转发的数量,诽谤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,诽谤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,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。实践中,有的不法分子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,在信息网络上恶意散布,在短时间内点击量数以万计,传播甚快,流毒甚广,给被害人的工作、生活造成严重影响,甚至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,应当依法以诽谤罪定罪处罚。
我一向认为,两高的司法解释由于针对的现实问题,进行过长时间调研,立法水平通常高于全国人大的立法。尽管按照《立法法》,从严格意思上讲,司法解释并不算“法律”。
但很可惜,两高这次司法解释中的某些条文,比如500次转发、5000次点击/浏览,简单粗暴、缺乏严谨论证。其意在增强法律的操作性,但对互联网本身存在的复杂性缺乏认识。举个例子,同样是转发500次,其中是否存在水军,社会危害性就差别很大。在不同的平台上,转发和点击、浏览具体次数的计算,也存在很多技术问题:很多网站为了商业利益对数据进行夸大,是公开的秘密,根据该司法解释该如何计算?如果该司法解释严格执行,可能会造成很多“误伤”,而无法实现其“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”的意图。
不过我也要指出,该司法解释并非等同于转发500次不实信息就构成犯罪,很多媒体的传播也存在明显问题。但结合前前后后的很多事件,误读又怪谁呢?点到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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